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分总则,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对资金的管理职责、支持方向、分配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等方面明确相应规定和要求。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资金使用原则、管理职责分工。
(二)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八个方向,并采取项目法进行资金分配。
(三)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程序及申报要求。
(四)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了资金绩效评价、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和要求。
(五)附则。明确了办法实施期限等其他有关内容。
三、主要亮点
(一)调整支持重点。明确专项资金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突出重点,避免“撒胡椒面”。支持方向增加推动“福”文化资源转化利用,打响福建“福”文化品牌项目,并着重突出支持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数字化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的培育等内容。
(二)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新的管理要求,对绩效管理、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及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和明确,完善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四、实施期限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财教〔2020〕14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南平市财政局0599-882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