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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南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编制《南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如下:

一、主动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南平市财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8833829

通信地址:南平市建阳区崇阳街道广场西路79号

邮政编码:354200

(二)公开类别

南平市财政局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主要包括以下11类:

1、机构职能    2、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    4、统计信息    5、财政预决算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8、应急预案    9、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0、工作动态    11、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中国南平”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p.gov.cn/)首页和“南平市财政局”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czj.np.gov.cn/)首页,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南平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获取政府信息公开;

南平市档案馆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翠屏路2号

    联系电话:0599-8871391

    南平市图书馆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527号

    联系电话:0599-8823106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务信息。

(一)南平市财政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南平市财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8833829

传真号码:0599-8833697

电子邮箱:npsczj001@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崇阳街道广场西路79号南林写字楼2号楼4层1、2单元

邮政编码:3542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南平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南平市财政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南平”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

(三)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的处理

1.对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3.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南平市监察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南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法人/其它组织

名  称

 

法人

代表

 

联系人姓名

 

机构

代码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需信息情况

信息涉

及单位

(选择方式)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用途

(可选)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普通邮寄

特快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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